2022年7月4日,A公司为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C公司作为承兑人在系统中记载并签章,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日。2022年7月6日,B公司在系统中确认签收了该汇票。
2022年7月10日,C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与A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支付票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
2022年7月31日,B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来,B公司发现自己受到E公司的欺诈,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E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8月10日,E公司为支付租金,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对B、E公司纠纷并不知情的F公司。F公司直到2022年12月25日才在系统中向C公司提示付款,C公司拒绝付款,F公司向B公司、D公司发起追索,B公司以其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已撤销、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而D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何时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例题22答案】
(1)B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①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②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C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3)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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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