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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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