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周某向吴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周某所有的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如果周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吴某取得。3月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20日,吴某主动找周某协商,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禁止周某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但未将该约定补办登记手续。
2022年8月10日,周某因急需周转资金,擅自将该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并与李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22年9月1日,借款到期,周某无力偿还吴某的借款本息,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某的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由吴某取得所有权。
经查,李某对周某与吴某存在禁止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对周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抵押合同有关“如果周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吴某取得”的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吴某是否有权请求确认周某的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1答案】
(1)2022年3月5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2)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吴某无权提出该项请求。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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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