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协商以甲公司所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次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于时间紧张,未办理小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2022年7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以前述小汽车设定质押,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将小汽车交付给丙公司。
2022年7月20日,乙公司接受外部审计,审计人员认为小汽车抵押权尚未设立,要求乙公司尽快办理前述小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次日,前述小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现各项债务到期,甲公司均无力清偿,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变卖并就所得款项优于丙公司受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对小汽车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对小汽车的质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3答案】
(1)2022年7月8日。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22年7月10日。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在本题中,丙公司的质物交付在先,乙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在后,丙公司优于乙公司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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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