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赵某、钱某、孙某各以货币出资10万元,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一批货物,乙企业未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加工费。由于李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乙企业借款8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乙企业请求支付10万元加工费时,乙企业认为李某尚欠其到期借款8万元,故主张抵销8万元,支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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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