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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03月上市,总资产2亿元,董事会成员为7人。2020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分别讨论了如下事项: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8000万元的决议;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例题9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8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2亿元×30%=6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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