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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二章笔记

对外贸易救济★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1.反倾销措施
  (1)基本概念(理解)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2)反倾销调查(了解)

启动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但是,表示
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结束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6个月


  (3)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
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并公告)

【期限】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决定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但经商务部复审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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