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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二章练习

国际服务贸易(了解)
  1.基本管理原则与例外情形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1)一般例外: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国家安全)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人、物保护)
  ③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的;(产业保护)
  ④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收支平衡)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国家规定、国际条约)
  (2)安全例外:国家安全;战争以及国际和平。
  2.准入目录的制定
  由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3.管理
  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由相关行业部门分别管理。如会计服务,允许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许可证的人在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经财政部批准;在我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2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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