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二章笔记
一般原则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例外情形★
(1)一般例外,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家安全)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人、物安全)
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黄金白银)
④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稀缺资源)
⑤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市场有限)
⑥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混乱)
⑦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产业保护)
⑧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农业产品)
⑨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收支平衡)
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家规定、国际条约)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