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第十二章笔记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1)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②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含义如下)

所谓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②外国投资者虽未持股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③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注意】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执行

309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