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范围 | 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②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含义如下) |
所谓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②外国投资者虽未持股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③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注意】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执行 |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