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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笔记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1)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②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含义如下)

所谓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②外国投资者虽未持股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③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注意】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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