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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笔记

反垄断民事诉讼★
  1.普通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执法后诉讼
——
不以执法机构已经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专家的作用

提供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意见,这种意见并非法定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提供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鉴定意见,这是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专家的产生(两个途径):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经当事人申请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垄断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3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③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延长。
【总结】与《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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