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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笔记

经营者承诺
  
调查—承诺限期消除—中止调查……终止/恢复调查

性质

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和解制度

适用案件

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但以下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
①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针对这三类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统一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的协议)

基本程序

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的申请:
①前述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
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中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注意】中止调查或终止调查决定并不是对经营者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进行认定,
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证据

基本程序

经营者的承诺措施与审查

1)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可以是结构性措施、行为性措施和综合性措施
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行为性措施包括:调整定价策略、取消或者更改各类交易限制措施、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
2)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的承诺进行审查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主观态度;
②经营者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
③经营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

基本程序

终止调查与恢复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
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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