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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议付——类似于“贴现”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3)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付款
  (1)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2)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3)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处理
  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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