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2021年4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签章。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但C公司未在电子票据上签章。
B公司在签收票据之后,为了购买设备,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D公司因E公司违约与其产生纠纷。E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货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对D公司与E公司纠纷事实不知情的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一个月前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F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E、D、C、B公司主张权利。E公司以F公司未在取得A公司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如果未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只是对延期通知给其前手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
本题中F公司对D公司与E公司纠纷事实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D公司不得以其与E公司的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进行追索。持票人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以行使追索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