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A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21年6月16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6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签章。
7月5日,B公司为结清货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咨询合同前期款项。后C公司与D公司就咨询合同的后续履行发生争执,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8月,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支付装修费。
9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工商登记。
10月11日,F公司为支付办公楼租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G公司于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G公司持拒绝证明和E、F合并证明,向D请求付款,D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
G公司最后以B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B付款,B在诉讼中提出抗辩:G公司应先向前手进行追索,而不应越过CD等背书人直接向其追索。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与D之间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D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C与D之间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3)D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4)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