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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练习

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23修订)

垄断行为

实施垄断行为承担的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注意】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具体由《刑法》规定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

妨碍反垄断执法

妨碍反垄断执法的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多次考查)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
  
  『解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2考查)
  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工作的
议事协调机构,其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执法权限

机构

执法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国家市监总局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案件;
3
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案件。
【注意】此处所谓“垄断案件”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下同)
【针对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垄断案件;
2)案件移送与报请决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
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委托调查

1)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总局可以委托省局)
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省局可以委托同级或下级)
【注意】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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