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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练习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多次考查)
  (一)地域范围

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此处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


  (二)适用主体和行为类型

主体

行为类型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如“横向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
  1.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
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
  (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企业)
  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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