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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保证★
  1.记载事项

绝对
必要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相对
必要

①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效力

①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且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2案例)
②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
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注意案例)
③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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