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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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