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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ygen
【单选】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632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5)
嘟嘟姐
1年前
嘟嘟姐
D
1年前
阿巴巴
1年前
喝点快乐
D
1年前
oxygen
【答案】D
【解析】(1)选项AC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丙有以主张取得工程机械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人甲追偿。(2)选项B:甲偿还乙债务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按照题意,甲负有还款义务,其对乙的清偿有效;考生主要的疑虑是用于偿债的“钱”有污点(系无权处分所得),要知道,货币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钱”是天使,永远不会带着污点飞走)。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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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