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
2018年4月19日,甲通过政府出让土地竞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合法建筑手续后开始建造房屋,房屋于2019年3月10日竣工,甲于4月12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与妻子乙离婚,房屋在同年5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决归乙所有,乙于5月20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7月3日乙病故,其唯一继承人丙继承该房屋,7月10日丙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7月20日丙和丁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7月30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于2019年3月10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乙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丙于2019年7月3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丁于2019年7月30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1)选项A: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选项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于5月10日法院判决生效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选项C: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4)选项D: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