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日积月累】
今早在孩子的小古文中听到这篇《端木辞金》,深深为孔夫子折服!
链接[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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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辞金》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
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
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
就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
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子贡(端木赐)呀,你采取的
不是好办法。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如果
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
人就不肯再赎人了。”
子路救起了一个落水者,人家送给他一头牛,他收下了。孔子高兴的说:“好,
救人有回报,今后鲁国见义勇为的人会越来越多。”
“端木辞金”自损财物做了一件好事,本应该被树为道德典范,孔子为何反
而要批评他?其实鲁国那条法律的用意是为了鼓励每一个人只要有机会,就可以
惠而不费地做一件大好事,哪怕你暂时没有预付赎金的能力,也应该去借来赎金
为同胞赎身,因为你不会损失任何东西。子贡的错误在于把原本人人都能达到的
道德标准提拔到了大多数人难以企及的高度。如果鲁国君主为子贡之举树为典范,
大肆通报、嘉奖、宣传乃至全国推广,会有什么后果?
一、社会表面的道德标准提高了,人人都表态向子贡学习;
二、道德水准的
实际状况其实滑坡了,因为头顶已经高悬了子贡这样的道德高标,谁若赎回同胞
后再去领取国家的赎金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然而又有几个人有足够的财力可
以保证损失这笔赎金不至于影响自己的生活呢?
违反常情、悖逆人情的道德是世上最邪恶的东西。《道德经》言“上德不德,
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崇尚自然的本真质朴,不标榜不偏执,这是
中华上古的传统美德和智慧。因为无数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把道德的标准无限
拔高,或者把个人的私德当作公德,两种做法只会得到一个结果,这就是让道德
尴尬,让普通民众闻道德而色变进而远道德而去!
近年来,关于遗失物的拾得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此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虽然没有赋予拾得人
要求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明确了所有权人、遗失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的义务。立
法者的审慎态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某种普遍存在的顾虑,人们担心如果拾得人纷
纷索取报酬的话,这是否会对一直被视为传统美德的“拾金不昧”产生破坏性的
冲击。其实立法者的这一困惑,孔夫子早在几千前就阐述过他的观点。端木辞金
而孔子恶之;子路救人后欣然接受被救之人赠给他的牛,孔子却很赏识。赎人而
不受金,按照今天的说法,这叫做好事不图名利;救人后收受了人家送的牛,这
似乎有点“替人消灾、拿人钱财”的嫌疑,多数人对此并不认同,或者至少会大
大抵消因为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正面评价,总以为这样的人即便是做了好事,也不
应得到太多的赞许与荣誉。子贡这样的人,历朝历代都是我们的道德典范,大家
都敬仰的很,而子路,虽然孔子对他很欣赏,但事实上,这样的人极易作为道德
批判的靶子,成为有德之人教化公众的反面教材。我承认,单纯从道德的角度看,
子贡要比子路高尚,但是如果考察两种行为的实际效果,我们就该学学孔子的思
维方式:不论现行而论流弊,不论一时而论久远,不论一身而论天下。与其空洞
无用的说教,不如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既可帮助更多的遗失人找到丢掉的东西,
更可鼓励、倡导出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的社会氛围,而这,正是我们所竭力追求
的社会秩序。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