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建造、拆除房屋;基于形成裁判的法律文书;基于征收决定;继承。
3年前
1.建造、拆除房屋
《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形成裁判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3.基于征收决定
《民法典》第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基于继承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提示】被继承人死亡(事件)→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继承开始→遗产的物权发生变动
5.宣示登记
《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注:上述1、2、3、4情形)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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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