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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但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张某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若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张某和王某为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C.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张某和李某可以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事务,但不得约定张某、赵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


D.
甲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或者赵某
759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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