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②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所谓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
①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②外国投资者虽未持股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③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注意】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执行
(2)工作机制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3)审查内容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4)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审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实施投资。
特别审查:经一般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启动特别审查,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审查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投资。特别审查的结果:
①通过。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投资。
②禁止。认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投资。
③附条件通过。通过附件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当事人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
(5)补救措施
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投资;
已经实施投资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6)变更投资方案重新审查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认为无需进行安全审查,或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导致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7)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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