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点(理解)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的特点:抗辩权产生、胜诉权消灭
【解析】
(1)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仍有权起诉;
(2)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债务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作证;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也不能协议变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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