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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性质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援用主体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法院可主动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三、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适用情形: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不适用情形:   (1)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总结】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诉讼时效的种类 起点年限情形普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总结】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权利被侵害起20年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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