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06讲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职权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设立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注册资本认购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期限可分期不分期发起人数2-200个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看国籍)【链接】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2-50人。章程□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NOT只针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二、设立程序    1.创立大会: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出席要求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表决要求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设立阶段的责任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则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双恶意, 公司不管
397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7)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