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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事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②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链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③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补充】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④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2.核准和备案:   (1)制度: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补充】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2)说明义务: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做出书面说明。  (3)回避制度: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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