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无偿划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需先征归国有,然后再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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