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返还前妥善保管。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2.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1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所有权人
1.支付上述悬赏、费用
2.在遗失物被转售的情况下,两种选择: (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支付后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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