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豁免
1.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2.重组获同意且3年不转让 |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
(二)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可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1.国有资产管理所致 |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
2.股份回购所致 |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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