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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条件

(无需满足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发行对象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同一基金公司两只基金按一个人算;
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境外战略投资者需经批准。
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下主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发行对象仅10名
基金只算一个人
信托必须自有金
境外战略需批准
禁售至少12月
三控战略36禁
20日均价得9成

禁止条件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存在:
申请文件有虚假
两控损害未消除
违规担保未解除
上市公司及董高
三罚一责立案查

禁止条件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表意见差
严重损人损社会(均有)

2186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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