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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权。

资格条件

申请查阅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形式要求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拒绝查阅

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查阅会计账簿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判决履行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权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损害赔偿

知情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辅助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可供查阅的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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