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规定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权。 |
资格条件 | 申请查阅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形式要求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拒绝查阅 | 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查阅会计账簿: |
判决履行 |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权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
损害赔偿 | 知情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 |
| 董事、高管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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