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

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题干表述为“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

先诉抗辩权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946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4)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