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登记并非生效条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1.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注意】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不同,变更登记中不涉及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而是其他的登记内容变化,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不动产面积、坐落、抵押担保的范围、债权数额等等。(主体不变、内容变化——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内容不变、主体变化——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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