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
1.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3.强制“全面”要约
(1)适用情形(四种)。
① “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不申请豁免的,对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②上述情况中申请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
③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而收购(私有化退市)。
④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超过30%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后述)。
(2)不适用的情形(达到以上条件)
①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
②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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