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调整)持股权益披露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收购
1.首次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2020年调整)后续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示】以“证券交易所系统”收购股份的,披露要求呈“台阶化”,一个台阶即为5%的整数倍,每上下一个台阶,均要依法披露。
3.违反上述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4.(2020年新增)增减1%的披露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的披露要求
1.首次披露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协议达成之日起 3 日内”依法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2.后续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公告义务。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类型
收购比例 | 收购人性质 | 权益变动报告书 |
5%至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 |
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 | |
20%至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 |
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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