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房地一体”原则
类别 | 内容 |
以建筑物抵押 |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1)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提示】实现抵押权时,可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
乡镇、村企业的特殊规定 | (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提示】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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