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抵押财产的“房地一体”原则

抵押财产的“房地一体”原则

类别

内容

以建筑物抵押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提示】实现抵押权时,可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乡镇、村企业的特殊规定

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提示】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1452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