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一)拾得人“拾金不昧”
1.返还权利人的具体措施。、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草案修改提示】《民法典》(草案)中,将此处的“6个月内”修改为“1年内”。
2.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拾金而卖)
(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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