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优先股★★★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仅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发行数额限制
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公开发行利润分配
公开发行的,公司章程规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1)固定股息率;(2)有可分配利润必须向优先股分配;(3)本年度未足额分配的利润累积到下年度;(4)按优先股分配利润后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转让与登记存管
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其他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收购涉及优先股
①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②上市公司收购时,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持股数额计算处理
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①认定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规定、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计算5%股份比例;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30%的持股比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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