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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的内容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外汇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依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③没有上述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家之间(双边、多边协议)

1176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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