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的内容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如《外汇管理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
立法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 |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依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③没有上述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权制定。 |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国家之间(双边、多边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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