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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等级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三千筱夜 一星青藤勋章

【能力等级3】经济法这些内容,你需要重点注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忠实义务一般存在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场合
  (1)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如: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相对禁止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相对禁止
  后果: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
  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适用于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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