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具体权利 |
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整体利益 | 自益权(资产收益权) |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转让权 |
共益权(参与管理权) | 股东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
2.股东权利具体内容
(1)股东权利——表决权
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权利——查阅权(知情权)
查阅内容 |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除会计账簿以外内容+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记忆口诀:会长在报名) |
查阅权
细化规定 |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权。 |
资格条件 | 申请查阅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形式要求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拒绝查阅 | 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查阅会计账簿: |
判决履行 |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权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
损害赔偿 | 知情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 |
董事、高管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
(3)股东权利——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增资,老股东当然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份公司 |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老股东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作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新股的决议。 |
行使前提 | 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 |
续表: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
意思表示 | 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
权利性质 | 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
放弃权利 |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
权利转让 |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
权利救济 | 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
(4)股东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
分配比例 |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请求分配股利。 |
分配时间*20新增 | 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的时间——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如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
诉讼主体 | 股东(原告)VS.公司(被告) |
判决分配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分配利润。 |
股东代表诉讼 | 上述主体拒绝起诉、怠于起诉(收到请求30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股东代表诉讼。 |
诉讼当事人:股东——责任人 公司 | |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的请求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增加代表诉讼两种情形(20新增)
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法可以请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②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自己利益受到损害
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股东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如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未依法启动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见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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