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制度
(一)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 发起人协议——名称预先核准——前置营业许可(有效期90日)——准备其他设立事项(住所、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等)——申请设立登记 |
募集设立 | …… 准备设立事项(增加:缴纳出资、募集资金、验资等事项)——召开创立大会——(30日内)设立登记 |
(二)前置营业许可
【注意】并非所有公司设立都需要前置营业许可,只有特定的行业、特定的营业项目才需要许可。
设立许可 | 主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
经营范围许可 | 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审批:如烟草、危险品等 |
(三)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 |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
(四)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
侵权之债 |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 |
【总结】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不成立,发起人连带。唯有一种特殊(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1)外部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内部按比例: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分担比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担。
(3)过错方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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