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涵义
公司法人资格 |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于股东;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营利法人。 |
股东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
普通公司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三)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限制
表决机构 | 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 |
投资数额 | 根据公司章程限制 |
投资对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2.担保限制
表决机构 | 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 |
担保数额 | 根据公司章程限制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3.借款限制
(1)所有公司:除非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0年修订);
(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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