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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9章,“出票人”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同法律后果

注意区分“出票人”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背书,则其后的背书都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此时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
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进行背书的话,该背书有效,只是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前手的责任;即:除了记载“不得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其他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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