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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它与民事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以及企业规范退出市场的问题。
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因拒不履行义务而需要强制执行。
当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就应当转入破产程序。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矛盾,以保证公平、有序的债务清偿。
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属于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等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民事执行的范围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消灭问题。民事执行的对象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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