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晚间阅读】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出具凭证,及时审查相关材料
1.须补正的,应5日内告知申请人。
2.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3.债务人以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提出破产申请,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诉讼费用
1.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2.申请人以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
三、受理期限
1.债务人提出异议,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四、债务人拒不提交材料
1.不影响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2.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3.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五、裁定不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产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六、驳回破产申请
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6年前